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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位證書製發及作廢學位證書銷毀辦法

真理大學學位證書製發及作廢學位證書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 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 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制學位證書,特訂定「真理大學學位證書製發及作廢學位證書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證書用紙印製數量以一年為單位,並以本校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總人數加5%數量,由教務處註冊組依校內行政程序申請,委由合格廠商依照本校所定格式印製,並依授權套印校印。

第三條  本校學位證書由教務處註冊組以電腦列印並依授權套印校長簽名章後,逐件加蓋鋼印,並自104學年度起改版為中英文併列格式證書。該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印製、保管、銷毀等事宜。

 

第四條  本校應繕造學位證書核發清冊,於發給學生證書時交由學生簽章,並保存紀錄。

第五條  本校「作廢學位證書」銷毀作業程序如下:

一、教務處註冊組繕造「銷毀清冊」。清冊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學位證書用紙印製張數。

(二)學位證書用紙使用張數。

(三)學位證書號碼。

(四)畢業生人數。

(五)銷毀張數。

(六)銷毀作廢學位證書號碼。

(七)銷毀日期。

(八)學位證書用紙未使用張數(流用於次學年度)。

(九)承辦單位。

二、作廢學位證書應加蓋「作廢」戳記。

三、教務處註冊組簽請銷毀作廢學位證書,經校長核准後,由主任秘書依據「銷毀清冊」清點學位證書數量,確實無誤後,監督公開銷毀。並做成銷毀紀錄,由監督銷毀人員簽章證明。

四、作廢學位證書之銷毀,應於授予學位名冊獲准核定後一個月內為之

第六條  作廢學位證書銷毀後,銷毀清冊及紀錄、授予學位名冊、學位證書核發清冊等,應由教務處註冊組永久存檔,以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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