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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教師成績評定繳交及更正處理辦法

真理大學教師成績評定繳交及更正處理辦法

991018日教務會議通過

1045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落實勤教嚴管之教學目標與學生權益之維護,特配合學則第二十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成績為學業成績,包含各科目期中成績、學期成績、補考後之學期成績及暑修成績,但不含碩、博士論文成績。

      前項所稱補考係指學生依本校「學生期中、期末考試請假規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期末考試請假經核准後所舉行之補考。

第 三 條 學期成績及暑期班成績由授課教師依平時考核成績佔30%、期中考試成績佔30%及期末考試成績佔40%為原則合併計算之,但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惟應明列於課程大綱或於開學時於課堂上以書面方式告知,俾便學生瞭解。

      各種考試、作業、報告若有曠考或缺交者,僅曠考或缺交部分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四 條 學士班學生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碩、博士班學生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除性質特殊之科目,經教務會議通過採「通過」、「不通過」考評方式外,其餘科目之成績均應以整數表示。

第 五 條  授課教師應於校務資訊系統開放輸入學生成績期間,依下列期限完成各項成績登錄。

      一、期中成績:行事曆「期中考試各該科目考畢」之翌日起八日內。

      二、學期成績:行事曆「期中考試各該科目考畢」之翌日起五日內。

      三、補考後之學期成績:「補考結束」之翌日起七日內。

      四、暑修成績:「各科目期末考試考畢」之翌日起五日內。

第 六 條  為避免影響學生課輔、就業、升學、申請獎學金、轉系、輔系、雙主修等各項權益,未依本辦法規定之期限於校務系統登錄成績者,由教務處列入成績逾期未登錄教師一覽表,依程序簽核並副知所屬開課單位,供各項教學考評參考。

第 七 條 授課教師自行發現成績錯誤或經學生依「學生成績複查及申訴辦法」提請成績複查確有錯誤或經教務會議判定應予更正者,應依「任課教師更正學生學期成績辦法」,至遲於開學後二週內向教務處提出成績更正。(依成績申訴判定更正者,至遲應於判定書送達一星期內提出成績更正)。

      為避免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因無法聯絡授課教師以致錯過成績更正期限,授課教師應於學期結束前告知學生聯絡方式。

      成績更正或申訴,須提交教務會議審議者,作業單位應適時處理,以維護學生權益。

      成績更正案之程序全部完成時,若已超過排名作業時間者,不得再重新計算當學期排名,以免損及其他學生權益。

第 八 條 成績更正若可歸責於授課教師本身所造成之疏失,教務處應錄案備查,供各項教學考評之參考。

第 九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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