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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成績複查及申訴辦法

真理大學學生成績複查及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就學生對學期成績有疑義者,適時提供複查及申訴管道,依學則第二十二條特訂

            定「真理大學學生成績複查及申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每學期成績單公佈寄發後,學生對成績如有疑義,應於一週內向任課教師提請成績複查;如確為教師成績漏

            列、計算錯誤或登錄錯誤,教師至遲應於開學後二週內依任課教師更正學生學期成績辦法向教務處提出成績

            更正。

第 三 條 學生如對成績複查結果有異議或未收到教師答覆時,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前向開課單位提出書面成績複查,

            開課單位應即通知任課教師提出書面說明,且至遲應於開學後一週內回覆學生複查結果。

第 四 條 學生對書面成績複查結果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複查結果後一週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請申訴(如屬成

            績退學之申訴,請另依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但以一次為限。教務處收件後,應通知開課

            單位於一週內完成申訴調查報告,由教務處彙整相關文件後,送教務會議審議

            學生對於教務會議成績申訴裁定結果不服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 五 條 教務會議應就開課單位提出之成績申訴報告進行裁定,如有必要得請任課教師或學生列席說明。

第 六 條 學生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不得要求查看其他學生之試卷、作業、報告......等任何學習評分資料。

第 七 條 審議學生成績申訴案件過程,對於各項評分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除非有明顯不當,應尊重任課教師之決定。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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