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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真理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教育部

 

(八七)()字第八七0二七七三二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教育部

 

台高()字第0九六00九九九0三號函准修正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凡本校各學系、學位學程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擬於四年級加修雙主修者,至遲應於三年級第二學期提出申請),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學位學程為雙主修。

 

      已申請修習輔系之學生,其各項條件合乎前條規定者,經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得以所修輔系為加修學系。

 

      合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須經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核轉教務處備查。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應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加修學系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加修學系之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仍應依照規定修習。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所修加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以在學期中修習為原則,如與本學系必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得依照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規定,申請開班修習,並繳交學分費。

 

第 八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每學期所修科目與學分應合併計算一併登載於本學系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學分數之限制暨不及格科目學分達退學規定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除因前條原因而取消修讀雙主修資格者外,若因故無法繼續修習加修學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時,經相關學系主任同意,核轉教務處備查後,准予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

 

前項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並預期以本學系修讀學分即可取得應屆畢業資格者,應於本學系應屆畢業學年度內最後一學期期中考前提出申請,逾期而修業年限(含延長修業年限)未屆滿者則延長畢業年限一學期。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若仍未能修畢加修學系必修科目與學分者,則以本學系資格畢業。

 

第 十一 條  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日間部學生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進修學士班)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 十二 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者,其已修之科目與學分已達輔系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

 

其未達輔系資格,而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主系相關者,經主系主任核可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主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第 十三 條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如願繼續修讀雙主修時,入學後須重新申請。

 

第 十四 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申請中、英文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明書、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或其他有關學籍證明文件,均應註明加修學系名稱。

 

第 十五 條  凡修畢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冊報本學系畢業生名冊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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