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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課教師更正學生學期成績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五日教務會議第一次修正

一、本辦法依據學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學期成績經教師送交至教務處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改,如有因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遺漏或錯誤者,授課教師應以書面(學生成績更正函)說明,並檢附下列資料,以憑核辦:

 

 

1、如試卷有漏閱致成績計算錯誤者應檢附作答試卷原件,並註明漏閱題號及相關核計資料等。

 

 

2、如學期成績(含實驗)分數核計錯誤,應檢附學期成績計算原始憑證,如有比率加、減分之情形者,應檢附相關加、減分辦法。

 

 

3、成績登記錯誤或漏登,應檢附成績登記原始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三、申請程序應經由授課教師至註冊組填寫學生成績更正函送交系主任,系主任接到申請更正成績案後,得召開系務會議或提請教務會議討論通過,成績始得更正。成績更正案涉及退學或情節特殊者,應提教務會議審議。

 

 

四、成績更正案最遲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向教務處提出,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五、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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