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註冊請假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始,依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至學生證加蓋註冊章後註冊手續方稱完成。
三、學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者,應於規定之註冊日期截止前,以
書面向教務處申請延期註冊,但延期不得超過兩星期。
四、學生註冊請假(須持有關證明文件辦理)以下列情形為限:
1、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者。
2、學生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喪亡事故者。
3、因病確不能來校註冊者。
4、因其他原因經教務處核准者。
五、凡在規定註冊日期當天未將註冊手續完成者,得於次日繼續補辦完成,如
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次日辦理完成者,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六、學生未經請假逾期達兩週未註冊,或超過准假期限仍不到校註冊,且未申請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
七、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註冊請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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