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真理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台(八五)高二字八五五一四五八二號函准備查
台高(二)字第0九六00九九九0四號函准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學系、學位學程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選定輔系。
前項申請加修輔系學生經核准後放棄輔系資格前不得再次申請;爾後若申請雙主修,亦應於核准後放棄原輔系資格,且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輔系課程應以各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
第 四 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修輔系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所修輔系專業科目不得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
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與主系課程合併計算成績,各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暨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退學規定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加修之。
第 六 條 學生未達其他學系所列之條件者,不得選定該系為輔系。
第 七 條 申請選讀輔系之學生,應在公告時間內,依照教務處公佈之辦法辦理各項手續,逾時不受理。
第 八 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 九 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隨班附讀者,毋需另繳費用。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進修學士班)學生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 十 條 選修輔系課程學生申請放棄輔系資格時,其已修課程所繳納之學分費概不退還,已修習及格之輔系科目經主系主任核可與主系相關者得視同主系選修科目處理。
前項放棄輔系資格以修畢主系學分即可取得學位證書者,應於應屆畢業年度內最後一學期期中考前提出申請,逾期則須延展畢業年限至少一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