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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真理大學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87年5月5教育部

台(87)高(二)字第87037347號函核准備查

中華民國96年7月6教育部

台高(二)字第0960099918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教育部

臺高(二)字第1010239646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

第1020102606號函准修正(第5條、第6條、第7條除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

第1020190343號函准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境外含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

第二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境,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經所屬學系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境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至境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經本校選派為有合作關係之境外大學校院之交換生、雙學位學生者。

    (四)依就讀學系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境觀摩或見習者。

    (五)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境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六)代表國家出境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七)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境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八)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第四條 學生出境研究或進修之境外大學校院,以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第五條 學生出境期限規定如下:

(一) 以事假出境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 以公假出境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三) 以休學出境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 以實習出境者,以三個月為限。

(五) 依第三條第(一)、(二)、(三)款之規定出境進修者,至多以二年為限。

第六條 學生出境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補行考試者,其成績計算依本校學則補考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依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出境進修者,其於出境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出境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二年為限,其學分與成績採認依本校校際選課相關規定辦理。

    採認學生境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境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境文號。

學生出境修課一學期以上者,所屬學系應填送境外校際選課暨成績報告單至教務處,據以辦理學分及成績採認登錄。

第八條 學生出境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學學生如具有役男身分者,申請出境應依照「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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