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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出境修習學分實施辦法

學生出境修習學分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大學理念第二條之精神及本校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經就讀學系核可,得於肄業期間前往與本校有合作關係之境外大學校院研習課程,修習科目學分以主辦學系提報之計畫書為主。

第 三 條 主辦學系應於每學年開課前提報計畫送交教務處彙辦,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第 四 條 學生出境修習學分應在本校完成註冊手續,基於公平與互惠原則,不分學制應一律繳交全額學雜費、保險費及退撫基金。

第  五  條  學生出境修習期間,若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但不得抵觸相關法規。

第 六 條  學生出境修習之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惟最高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二,出境修習期間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最高以二年為限。

      學生出境修課一學期以上者,所屬學系應填送境外校際選課暨成績報告單至教務處,據以辦理學分及成績採認登錄。

第  七  條  學生出境修習學分計算方式原則以修滿十八小時成績及格者為一學分,如有特殊情況,由各系系務會議決定之;評分標準依本校之百分法為準。

第  八  條  學生出境修習學分期間,如有違反本校校規或逾期未返校或其他不當行為者,應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 九 條  學生如具有役男身分者,申請出境另應依照「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出入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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