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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真理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 90 年 7 月 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6 月 2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3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辦學理念,順應學術潮流,提昇教學品質,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本校教務會議組織章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真理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遴選教師代表、校外專家或專業人士、學生代表各若干人組成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各委員依其職務、身分進退。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教務行政組組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 訂定本校學生畢業最低總學分數。
    • 訂定通識課程、院共同課程及各系(所)專業課程之修習學分數。
    • 研議落實本校辦學理念、發展特色課程、學程事宜。
    • 其他攸關全校性課程設計事宜。

第五條  各學院應在院務會議中設置「學院課程委員會」,各系(所)應在系(所)務會議中設置「系(所)課程委員會」,依據本會所訂定之事項辦理課程之規畫、修改及實施。學院課程委員會、系(所)課程委員會分別由院、系(所)務會議全體之二分之一以上成員組成,院、系(所)主管為召集人。系(所)課程委員會成員須有學生及校友代表,並得置校外專業人員。

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度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學院課程委員會、系(所)課程委員會應於各學期召開相關會議,會議紀錄送本會核備。

第七條  本章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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