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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課程管理辦法

真理大學課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7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確保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權益,特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本校組織規程」、「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課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學制舉凡課程規劃、開課與排課、授課鐘點等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 一 章 課程規劃

第 三 條 課程規劃應配合學系(學位學程)設立宗旨與目標,參酌產業趨勢與學校發展方向,考量實際開課能力,具長遠性、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 四 條 四年制各班別課程規劃須含校訂、通識、院訂、系(學程)訂等必修及選修,課程規劃表除明定畢業學分數(日間部學士班(學位 學程)、進修學士班(學位學程)128~136 學分,二年制在職專班 72~76 學分,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不含論文 24~36 學分)外, 所列課程應清楚列示「科目名稱」、「必修或選修」、「學分數」、 「上課時數」、「開課學年及學期」等;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

第 五 條 各學系(學位學程)入學新生之四或二年課程規劃表至遲應於每年五月中旬完成審議程序公告為原則,並送交教務處備查。該規劃表於學生在學期間以不異動為原則,惟因應環境變遷或特殊需求致須異動者,各學系應審慎考量該入學年度學生之修課權益,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與受影響學生充分溝通後,填具「必修科目停開、改為選修、或減少學分數學生重補修處理說明表」,提交各學系(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院及教務處備查後方得變更。

第五之一條 教師因應課程需求,聘請業界專家進行講座授課(以下簡稱講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校其他辦法或經費補助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進行講座時數,單一課程全學期累積時數未達 1/6,教師應於本校校務系統課程大綱之授課方式或教學進度欄位中說明;1/6,未超過 1/2 時,應由系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實施;超過 1/2時,應由院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實施。經院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講座課程應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二、每一教師每學期於課程實施講座時數,考試週不計入計算,超過 1/4者,以二門為限。

         三、同一業界專家擔任同一課程講座授課時數,全學期累積1/6,未超過1/2時,應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超過1/2時,應依照「真理大學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完成聘任手續後始得支領講座鐘點費。

         四、講座鐘點費應以校外經費支給。

         本條文溯及至 10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第五之二條 課程若需使用遙控無人機,須依「真理大學遙控無人機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範辦理。

第 二 章 開課與排課

第 六 條 各教學單位應依課程規劃表開課,新學年度各年級各班課程開設表應送教務處備查;校、通、院、系必修科目須依學生入學課程規劃表開課,開課班級數以各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為基準。校、通、院必修科目以 50 人開設一班為基準;學系專業課程,雙班學系任一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為 40 人(含)以下者,該年級視為單班,專業課程須合班開課;單班學系任一年級註冊人數為 20 人(含)以下者,該年級學系專業課程以合開為原則。前項註冊學生人數以於每學期第七週開課通知發出日為準。

         開設課程選課人數之規定如下:

         一、日間部學士班(學位學程)、進修學士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課程屬全校性(通識)之課程,最低開課人數為二十人。

             各學系(學位學程)學士班專業課程開課標準,各年級班級數為單班者,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人,雙班者為十五人、三班者為二十人。

             各學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最低開課人數為三人。

             加退選後修課人數未達開課人數下限之課程,除必修課程及應開額度內之選修課程照常開課外,其餘須專案簽准始得開課;經教務處公告日起一星期內開課單位未經專案簽准核可者,將自動予以停開。

         二、會話、聽力訓練、聽講實習、習作等課程如需分組時,以單班學系分二組、雙班學系分四組為原則。

         三、各學系專業課程各學制學士班每學年四個年級總開課鐘點數上限為單班 100 鐘點、雙班 190 鐘點、三班 290 鐘點,各學制碩士班每學年二個年級則可開課 45 鐘點。前項總開課鐘點數上限依據單班、雙班之年級數比例計算。

             同一學院各學系間相同學制班別於同一學年內之總開課鐘點數,經該學院院長協調後得專案簽准核可相互流用。

          四、中央政府機關或產官學補助之課程(含本校核定之分流課程計畫)以外掛處理者,不受前項條文規範,但學系(學位學程)得列為學生畢業科目。

第 七 條 各科目之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除體育、服務教育外,以不開零學分之課程為原則;碩士班若有必要安排大學部課程以加強研究生相關基礎時,得訂其為零學分,但以選修各系課程而不另行安排為原則。

第 八 條 每學期開設之科目,需具中、英文科目名稱、授課教師姓名、學分數、必選修分類及每週上課節次;開課單位應審查課程大綱並通知教師在課程初選前,逕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建立課程大綱,供學生選課參考。

         學年課程,但不包含正課之實習課,上、下學期之上課時間需一致,如遇特殊狀況(如大四必修課),須由開課單位書面便簽,送教務處經教務長核可。 課程時間經排定後不得任意更動,如遇特殊狀況,須填寫「教師調課申請表」,送教務處經教務長核可。

第 九 條 專任教師每週須排課 3 天(含)以上。

第 三 章 授課鐘點

第 十 條 本校專任教師減授及超授時數,依本校『專任教師減授及超授時數核算辦法』辦理。

第十ㄧ條 專任教師每日排課以日間不超過節、夜間不超過四節、日夜合併不超過節為原則。星期一全天及星期五下午,擔任二級主管(含)以上教師不排課。

第十二條 本校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最多以六小時為限;若因課程性質特殊,專任師資不足,而需聘請兼任教師授課且需逾六小時者,應於開學前專案簽請校長核准。

第十三條 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教師開課,則由開課教師自行協調分配時數,並由開課單位呈報教務處,或依據「協同教學實施辦法」申請實施協同教學。

第十四條 專、兼任教師應按排定時間上課,凡未於排定之時間上課或請假者,應擇期補課,若未補課經查證屬實者,按其實際未補課時數扣鐘點費。

第 四 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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