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辦法
真理大學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4月0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
第1130012484號函(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除外)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處理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相關事宜,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國9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役男。
第四條 本校學生擬於就學期間進行服役者,須每學期填具「真理大學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申請書」,提出申請。申請通過之學生以下稱彈性服役修業生。
第五條 為確保彈性服役修業生選課之相關權益,於實際服役前每學期皆須填具申請書並得請師長協助檢視與調整修課規劃。
第六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得於申請通過後視修業規劃選課,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比照學士班學生之相關規定,但如有超、減修學分數之需要,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七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得於申請通過後視修業規劃選課,如遇課程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跨校選課,惟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修課科目時間衝突。
第八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得於申請通過後視修業規劃選課,若須暑期修讀者,不受必須為重、補修課程之限制。
第九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之暑期修課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辦理。其學分費之收取,比照暑修開課人數達標之額度。收費項目及退費規定,依前開辦法辦理。
本校得為彈性服役修業生之跨校暑修進行媒合,或進行跨校合作,與他校共同開設暑修課程。
第十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須於入營前一個月向教務行政組申請預定休學,並將休學申請資料繳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第十一條 彈性服役修業生復學後之課程銜接及學習輔導機制如下:
一、完成服役者:應入原肄業教學單位與服役前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二、新訓驗退者:依徵兵規則驗退者,驗退後應入原肄業教學單位與新訓前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三、因病停役者:依兵役法第 20 條辦理因病停役者,本校依其就醫或休養之需求,為其安排康復後之復學規劃。
前項各款所述彈性服役修業生役畢復學者(含中途驗退或停役者),本校對其提供課程銜接、選課、及學習等輔導。
彈性服役修業生原肄業之教學單位變更或停辦者,本校輔導復學生至適當之教學單位肄業,並對學生提供課程銜接、選課、及學習等輔導。
第十二條 因服役辦理之休學不計入休學年限之內,亦不納入修業年限計算。彈性服役修業生應於申請休學時或於服役期滿後,檢附徵集令、退伍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至教務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