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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重(補)修作業要點

 

學生重(補)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本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輔導學生重(補)修,特依據學則第十二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二 條 學生如有必修科目不及格或轉系、轉學需要重(補)修者,應儘速優先安排重(補)修。

第 三 條 學生重(補)修以修習原開課單位(系、所、通識中心、體教中心)開設課程為原則,但必要時經原開課單位主管評估課程內容相符,且學分數不得低於原課程之學分數,得檢具重(補)修學生報告書申請學分認列。

第 四 條 重(補)修及格或不及格,均併入學期成績核計。

第 五 條 凡涉及新舊課程變更,致重(補)修有困難者,須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舊課程均開設之科目以新課程規範之學分數採計之,其學分數少於舊課程規範之學分數者,所缺學分應予補足,其學分數多於舊課程規範之學分數者,多餘學分經所屬系(所)主任核可得採計為該系(所)之選修學分(原為必修新課程改為選修,經系(所)主任或開課單位主管核可得免修);新課程無原規定之科目,得以相近科目抵充,若無相近科目經所屬系(所)主任或開課單位主管核可得免修;但畢業總數分數不得減少。

二、填寫學分抵免申請表,經系主任核准後,送交註冊組做為核算畢業學分數之依據。

第  六  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第  七  條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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