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學生重(補)修作業要點
學生重(補)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本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輔導學生重(補)修,特依據學則第十二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二 條 學生如有必修科目不及格或轉系、轉學需要重(補)修者,應儘速優先安排重(補)修。
第 三 條 學生重(補)修以修習原開課單位(系、所、通識中心、體教中心)開設課程為原則,但必要時經原開課單位主管評估課程內容相符,且學分數不得低於原課程之學分數,得檢具重(補)修學生報告書申請學分認列。
第 四 條 重(補)修及格或不及格,均併入學期成績核計。
第 五 條 凡涉及新舊課程之變更,致重(補)修有困難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舊課程均有開設之科目,以新課程所規定之學分數來計算。其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所規定者,學生因此於該科目所缺之學分數應予補足。其學分數多於舊課程所規定者,學生所得之多餘學分數不得採計為該系(所)之選修學分。新課程中若無原規定之必修科目,重(補)修者得以新舊課程中相近之科目來抵充;惟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少。
二、學生應填寫重(補)修報告書,經系主任核准後,送交教務行政組做為核算畢業學分數之依據。
第 六 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第 七 條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