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碩士暨博士學位考試規則
真理大學碩士暨博士學位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90年 1月 16日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 90006943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 96年7月3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60099902號函准修訂
中華民國 101年6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1010116072號函准修訂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 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100168024號函准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等規定訂定「真理大學碩士暨博士學位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校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其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在博 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並取得學分;另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 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修畢三十學分。
三、博士班研究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碩士班研究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
五、研究生應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未通過 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106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生適用)。
六、研究生之學位論文需經原創性系統比對,學位考試一星期前將論文初稿及原創性比對結果送學位考 試委員。學位考試後研究生辦理畢業離校時,需繳交畢業論文之「原創性報告」及「研究生學位論 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所屬教育目標及專業領域,訂定研究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相符性 之審查程序,該項審查作業應於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前完成。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有專業領域 不符,指導教授應負相應責任。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應制定所屬研究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 不符之指導教授課責規定。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亦應就所屬研究生學位論文訂定相關之品 保機制。
前項第三款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行訂定。
第 三 條 本校碩士、博士學位考試由各系(所)承辦之。
第 四 條 本校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就讀系(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歷年成績表一份。
(二)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藝術類及應用科技類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惟仍應撰寫提要)。
(三)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修課及格證明(106學年度入學生適用)。
(四)研究生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附表二)。
(五)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結果。(「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標準由各系、所、專班及學位程自訂,供考試時參考)。
三、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研究所長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
第 五 條 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學位考試。
第 六 條 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 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均由所長薦請校長遴聘之。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本款第三目、第四目資格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三、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本第三目至第四目資格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 七 條 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應檢具繕印之博士論文(附中、英文提要)九份或碩士論文(附中、 英文提要)五份,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考試事宜。考試範圍限於與論文相關 之內容,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二、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 試至少須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三、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 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 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四、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令 退學。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 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 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六、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 十條之專業論文。
七、學位考試委員於提交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通知單時需簽署學生學位論文符合所屬系、所、學位學程 專業領域之檢核表(附表三),以確保學生學位論文品質。如有學位論文與專業不符合之檢舉案件 時,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組成委員會進行相關檢核及課責。
第 八 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各系(所)行事曆規定。 學位考試與資格考核得於同一學期內舉行;申請核准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 九 條 已申請核准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考試前申請撤回,承辦系 (所)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送教務處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逾期未撤回亦未參加考試者, 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 十 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兩週內,各研究系(所)應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並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
第十一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之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二條 為維護考試之公平與公正,學位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如為學生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應依學術誠信原則自行廻避。
第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