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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教務行政組

真理大學專、兼任教師請假及補課處理辦法

真理大學專、兼任教師請假及補課處理辦法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九九四年九年 十九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九九五年四月 十九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教師因故未能到校上課或監考者,均應依規定向教務處(課務組)辦理請假手續。

 

第 二 條 辦理請假手續,請填寫請假單。如因故無法事先請假時,請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補辦之。

 

第 三 條 教師之請假區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喪假及其他特別假。

 

一、公 假:由本校有關單位出具證明者。

 

二、病 假:由公保機關、醫院、診所出具證明者。

 

三、婚 喪 假:持有關文件證明者。

 

四、其他特別假:經本校核准有案者。

 

第 四 條 無論公假、事假、病假、婚喪假或其他特別假,均應補課,否則視同缺課。

 

第 五 條 因颱風臨時停課之課程均須補課,否則視同缺課。

 

第 六 條 學期中若逢公定假日,應由課務組於事前統一安排調課事宜。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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