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專任教師請假規則
真理大學專任教師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行政會議通
第一條 本校專任教師請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教師請假除緊急事故或急病外,均應事先提出申請。
第三條 教師請假應經所屬單位主管及教務單位同意。
第四條 教師請假之假別及天數,比照本校職員請假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教師請假期間所缺課程應在請假之該學期內,會知教務單位自行補足,如無法親自補課時,應由所屬教學單位提出代課計劃,會請教務單位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前述代課鐘點費除產假(娩假)另有規定外,均由請假教師支付。
第七條 教師產假所缺課程應由所屬教學單位於產假一個月前事先提出代課計劃,並會請教務單位同意。產假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付。
第八條 教師請假期間超過二個月者,除特殊原因個案簽准外,應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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