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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教務行政組

真理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60099920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16074號函准修訂

(第二條之一、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除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86983號函准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國際學術合作交流,提昇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特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真理大學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含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大學依簽訂合約,建立雙邊課程認可機制,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後,共同或分別授予同級學位,暨分別授予跨級學位。

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主要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大學。

二、非屬大陸地區之境外學校須經當地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

三、大陸地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高等學校或機構。

第四條 合作雙方學校應議定合作計畫,並依合作計畫共同簽署合作協議書,以為辦理之依據。

合作協議書由相關系(所)與行政單位共同擬定,除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等規定外,其內容應包括:

(一)申請學生資格、甄審(試)規定,錄取標準及就讀相關表件。

(二)課程規劃、授課方式、成績考評與採計之規定。

(三)學分抵免、總修習學分數及入學年級編籍、修業年限及延長年限之規定。

(四)學位授予及學位證書頒發之規定。

(五)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

(六)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七)協議書修改及終止規定。

(八)其他事項。

前項第五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資格考核規定(碩士班免)。

(六)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七)學位考試委員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九)有關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十)其他事項。

「合作協議書」與「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如係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者,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招收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名額以該學系國內招生名額十分之一為限。

第七條 申請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須依雙方學校規定繳交學雜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八條 境外學生所具大學以上學歷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同時在境內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同級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時間得以倂計;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32個月,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2個月,修讀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24個月;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三分之一以上。

修習雙聯學制同級學位學生在本校修業時間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至少4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至少2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至少3學期。

同時在境內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跨級學位者,不得全程在國內大學修業,其境外學歷之修業期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32個月。

(二)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8個月。

(三)修讀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6個月。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推薦學生至本校就讀時,合作之境外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應繳表件,寄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由國際事務中心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學系辦理甄審事宜。

大陸地區學校推薦大陸地區學生來本校就讀時,並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經教育部同意簽署之協議書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證明,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國外核發之保險證明,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大陸地區學生,每學期註冊時應檢附在學期間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並由本校代為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開具者,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第三地開具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對入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應盡其學業、生活輔導等事項之責;符合僑生、港澳生、外籍生或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得依相關法令比照辦理,其餘依兩校簽訂合作協議書及本校一般生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經核准入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其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遵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赴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每學期開始日兩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繼續就讀,其於境外學校修習及格科目,經系所主任核准得酌予採認。

第十五條 經本校核准赴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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