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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教務行政組

真理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教育部

台(九一)高(一)字第九一O一六七九三號函核准備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月 十四 日教育部

台 高 (一) 字 第 0940139754 號  函 核 准 修 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組成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招生簡章最遲於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三條  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內,並依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總量發展審核程序報部核定。

第四條 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止)。

第五條 招生方式

    採甄試入學為原則,甄試方式除筆試外得兼採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

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以專業實務為主;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驗、專業表現、學習智能或相關特殊表現。

第六條  評分方式:

筆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其他項目佔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上述甄試項目比例合計為百分之百,並得參酌以下項目,採計點或加權方式計分:

(一)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得參酌相關工作經驗年資(不同年資之採計比例應有區別)、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工作成就、個人職務及表現、獲獎記錄、創作、專利、發明、表演、發表及著作等、服務單位之推薦函、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二)學習潛能與相關特殊表現,得參酌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讀書計畫或研究計畫、相關之特殊表現、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甄試項目、各項目佔分比例、評分標準由各所(系)自訂,並經招生委員會核定後明定於招生簡章,對於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口試、術科、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需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不在此限。

         參與試務工作相關人員為考生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七條    錄取原則

一、由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排序,先錄取正取生至額滿為止,餘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得於簡章規定期限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相同時,依簡章所訂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

第八條    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由招生委員會議決,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入學前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校內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第九條    爭議事項處理

為確保考生權益,本校於招生委員會下設爭議事項處理小組,受理考生招生糾紛事宜之申訴,考生如對招生事宜存有疑義,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小組提出書面申訴,該小組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應提請招生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條    招生所系、招生名額、報名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分別詳列於招生簡章。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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