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請假單__教P-110-01-A
本校學生註冊請假實施辦法規定:
1.學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者,應於規定之註冊日期截止前,以書面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延期註冊,但延期不得超過兩星期。
2.學生註冊請假(須持有關證明文件辦理)以下列情形為限:
①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者。
②學生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喪亡事故者。
③因病確定不能來校註冊者。
④因其他原因經教務處核准者。
3.學生未經請假逾期達兩週未完成註冊,或超過准假期限仍不到校註冊,且未申請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處。
相關附檔如下,請勿變更檔案格式及內容,並以A4紙張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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